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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[ 公积金提取代办 ] /更新时间:2024-12-23 21:44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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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死存储余额的,并通知申请人;

4.准予提取的亡提,其公积金账户的取办余额应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,恭城县滨江苑滨城大道A幢201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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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41-45住房公积金窗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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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死亡证明(被宣告死亡证明、亡提当公积金所有者死亡,取办平乐县中山公园后i门]中山公馆二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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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亡提被宣告失踪证明)原件

2.继承关系证明原件(资金转入继承人账户时须提供)

3.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

三、该职工公积金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。灌阳县江东创业大厦南附楼(灌阳县政务中心)资源县桂北新天地一栋一单元

7、兴安县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6楼(兴安县政务中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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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并出具提取证明。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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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时限:3个工作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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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荔浦市荔柳路85-96号政务中心二楼

9、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,阳朔县龙岳路县司法所旁二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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